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执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超、浙江安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超,浙江安超工贸有限公司,白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吕超,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安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青年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5574-7。法定代表人白东明。被执行人白东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吕超与被执行人浙江安超工贸有限公司、白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77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超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安超工贸有限公司、白东明支付执行款28529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超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