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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音乐派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音乐派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39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备,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音乐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1999号4层401、402、428、429号。法定代表人:徐盛。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音乐派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梁 瑛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