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蓝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刑初202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蓝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羁押,于2016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09月19日02时48分许,被告人蓝某饮酒后驾驶粤B9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永和路晖信工业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路中隔离石头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蓝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接报警至现场处理,蓝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当日7时29分蓝某清醒,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蓝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38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蓝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庆 涵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阿丽美然·玉山(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