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天林与于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林,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林,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于飞,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林与被执行人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32000元、执行费488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中,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