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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庆芬、钟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芬,钟标,覃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黄庆芬,女,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钟标,男,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覃宗凤,女,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庆芬与被执行人覃宗凤、钟标健康权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标已支付11199.43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庆芬,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利息的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 林审判员 宁 福 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