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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国建与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建,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862号原告:冯国建,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华。原告冯国建与被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冯国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国建撤诉处理。审判员 查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