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成杰与刘井波、佟明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杰,刘井波,佟明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503号原告:李成杰,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井波(曾用名:刘景波),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佟明望,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波,同被告。原告李成杰与被告刘井波、佟明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李成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成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成杰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