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传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传喜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6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传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世纪超市。经营者:宋海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传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晓 敏审 判 员 张 小 雪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秀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