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金滨锋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20行初59号起诉人金滨锋,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3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称:起诉人系康发小区的业主,2015年11月1日,其居住公寓的公共设施(含底层大门、每层窗户、小区围墙等)遭到故意毁坏,起诉人于2016年7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邮寄了《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及材料,要求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前述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然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6年7月5日签收材料后,至今未履行前述职责。故起诉要求:确认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不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邮寄的材料,反应被毁损的是公共设施,并非原告的个人财产。起诉内容涉及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金滨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瑜斌审 判 员 何吉英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小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