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源源江智忠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源源,江智忠,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江源源,江智忠,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江源源,江智忠,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江源源,江智忠,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735号原告:江源源,女,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荣祖,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智忠,男,汉族,1956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荣祖,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2号附1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35337。法定代表人:杨晓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902819736J。法定代表人:李云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庆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源源、江智忠与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源源、江智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源源、江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0元,减半收取10360元,由原告江源源、江智忠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源源、江智忠负担。审 判 长 万园薇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