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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红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欠款149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7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农行陕西咸阳长武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帐户6228480220852078116的存款42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