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红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欠款149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7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农行陕西咸阳长武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帐户6228480220852078116的存款42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