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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静与张海清、淮北中北巴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张海清,淮北中北巴士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950号原告:程静,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平,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海清,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中北巴士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梁建国,该公司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与被告张海清、淮北中北巴士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程静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