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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伟勇、周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勇,周红波,王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勇,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波,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审被告:王姬英,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王伟勇为与被上诉人周红波及原审被告王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上诉人王伟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伟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虞 行代理审判员  张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