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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52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刑初002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罚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4000元未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