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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温长芳与刘家林易昌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家林,易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3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温长芳,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刘家林,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易昌义,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温长芳诉被申请人刘家林、易昌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6)渝0108民初164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温长芳的申请,以(2016)渝0108执保12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家林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某号房屋以及易昌义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某园某某路某号某某某园某某某幢房屋,现双方达成部分和解,温长芳申请解除易昌义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某园某某路某号某某某园某某某幢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温长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易昌义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某园某某路某号某某某园某某某幢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沁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