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泽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某,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泽某某,男,藏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新龙县,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龙县,在西宁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泽某某在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新华百货二楼,以使用螺丝刀在楼道墙面挖洞的方式潜入新华百货二楼的热风服装店,在该服装店收银台内盗得现金11000余元,在该店盗得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后逃离现场。部分赃款被挥霍,剩余赃款8300元被扣押,已发还被害人。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热风牌尼龙休闲双肩包1个价值3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宁价认字[2017]1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螺丝刀一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泽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 志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旦智才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