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钞引林、刘巧琴、候小军、钞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松林路。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钞引林,男,汉族,汉族,住神木县神木镇物资北路。被执行人刘巧琴,女,住神木县神木镇东兴中路。被执行人候小军,男,住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被执行人钞耀林,男,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本院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执指字第00139号指令执行裁定书在执行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钞引林、刘巧琴、候小军、钞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钞引林所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海十路以西恒大名都的的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钞引林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海十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