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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生与被执行人李猛、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生,李猛,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生,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李猛,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林丽,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会生与被执行人李猛、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会生与被执行人李猛、林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会生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王会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