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根、曹转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曹转红,王奎举,乔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9号申请人:李根,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死者李宇寒的父亲)申请人:曹转红,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死者李宇寒的母亲)被申请人:王奎举,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乔金华,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人李根、曹转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金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并以申请人李根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王奎举驾驶苏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17年3月28日15时08分许在332省道37公里400米处路段碰撞李宇寒,致使李宇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且苏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为被申请人乔金华所有,两申请人系死者李宇寒的父母,故为两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两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乔金华所有的苏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史应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业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