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林海诉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海,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81行初9号原告吴林海,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被告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车俭,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海诉被告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海认为被告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拆除行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停止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青棉审 判 员 李朋会助理审判员 孙芳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