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新红、侯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新红,侯艳伟,侯灵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10号申请人:申新红,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侯艳伟,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申请人:侯灵芝,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申新红与被申请人侯艳伟、侯灵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新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灵芝所有的豫P×××××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申新红以其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新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灵芝所有的豫P×××××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价值70000元部分);二、查封申请人申新红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申新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