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利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利军,王立卜,XX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利军,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范锷飞,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立卜,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宫市×××村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现住该址,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王利军因与被申请人王立卜、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13民初136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利军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相互矛盾,证据不足。本案既然将(2016)京0113民初4694号判决书作为依据就应该将两案的事件串联,而不应采用片面局部作为依据,只采纳两被申诉人不是合伙关系,而没有全部捋清两案多出5万元相互矛盾的不合理性。一审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只采纳了两被申诉人的答辩,造成错误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利军主张与XX达成5万元的还款协议,XX对此予以否认,王利军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王利军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王利军虽主张XX为合同相对方,但在(2016)京0113民初469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没有提及此笔5万元,亦没有主张该笔5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王利军委托XX从北京义胜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顺义区民政局救灾储备中心工地工程预付款5万元,现王利军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XX返还,但王利军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XX取得不当利益以及XX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同时,北京义胜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利军之间和王利军与王立卜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北京义胜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王利军的工程款与王利军应给付王立卜的工程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并不存在王利军主张的本案与(2016)京0113民初4694号案件相矛盾多出5万元的情况。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王利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利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蕾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刘必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皮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