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泊头市老庄子培强五金标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泊头市老庄子培强五金标准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兴化开发区丰收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泊头市老庄子培强五金标准件厂,住所地:泊头市齐桥镇老庄子村。投资人:王培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学通,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务确认函仅是对2015年5月2日之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解决,对此后产品是否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双方并无进一步协商的证据,上诉人主张存在质量问题需进一步举证、被上诉人主张所有质量问题均解决完毕也需进一步举证证明。2、涉案产品孔环的生产日期、型号可以与双方合同及订货单相互对应,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可能是从其他人处订货,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3、对涉案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在确定争议货物确系被上诉人生产的基础上,上诉人申请进行鉴定应予准许。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加工过程也有导致孔环生锈的因素,对此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也可通过鉴定进行认定。4、对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应予以查明,并确定与涉案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