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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俣彤与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俣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俣彤,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属于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李俣彤起诉请求为判决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交房损失363737.6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