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宏起、李法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宏起,李法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宏起。委托代理人:孙洪宽,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法川。再审申请人高宏起因与被申请人李法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6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宏起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624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已提交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已作了有理有据的阐述,对于该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再审审查期间高宏起并无证据提交。其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后,对于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性进行评判,若认为该证据并非审理案件所必须的主要证据或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可以不予调查收集。高宏起申请调取的有关报销医疗费材料不是一、二审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所需要和能够采用的证据材料。高宏起以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收集,人民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高宏起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高宏起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查二审案卷,法庭调查笔录载明,已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且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均不申请回避,二审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不予开庭审理,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不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宏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