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杜连君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47号原告:杜连君,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高碑店市滕冠信息咨询服务部,地址高碑店市五一路阳光888小区底商12号。负责人:杨建峰,职务:经理。原告杜连君与被告高碑店市滕冠信息咨询服务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