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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远淑、王光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淑,王光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622号原告(反诉被告):黄远淑,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洪渊,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窑上村委会推荐)被告(反诉原告):王光淑,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远淑与被告王光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远淑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王光淑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远淑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王光淑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远淑负担;反诉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光淑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桂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