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鱼民初字第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鱼民初字第9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满伟华,男,汉族,住鱼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兴武,男,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丁镇,男,汉族,1985年2月20号生人,住鱼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满伟华、董兴斌与被申请人丁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4)鱼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裁定,查封张行祥提供担保的鱼房权证唐马乡陈丙私字第0812号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满伟华、董兴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行祥提供担保的鱼房权证唐马乡陈丙私字第0812号房产的查封。���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满伟华、董兴武与被申请人丁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判令被申请人偿还解除保全申请垫付款20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物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行祥提供担保的鱼房权证唐马乡陈丙私字第081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伟军审 判 员 蔡艳梅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