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魏远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魏远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194号原告:刘婷婷,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荣,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远智,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负责人:陈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兰(特别授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婷婷诉被告魏远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婷婷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婷婷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交纳814元,由原告刘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