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93号申请人: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胡安鹏。委托代理人:刘红旭,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4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胡安鹏、张雪梅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请求依法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博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