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868号田芳来诉罗培国、罗培军、肖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芳来,罗培国,罗培军,肖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868号原告:田芳来,男。被告:罗培国,男。被告:罗培军,男。被告:肖琳,女。原告田芳来诉被告罗培国、罗培军、肖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田芳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芳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田芳来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黄 锋审 判 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