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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源夫纺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源夫纺织有限公司,邵建夫,刘丰,刘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源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建路9排1号。法定代表人邵建夫。被执行人邵建夫,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刘丰,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秀梅,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源夫纺织有限公司、邵建夫、刘丰、刘秀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2)二中保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源夫纺织有限公司、邵建夫、刘丰、刘秀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610533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后辛庄村中建路9-1号房产和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西路西侧(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6-3-101号房产,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二中保民初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