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邹春贵与黄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贵,黄学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380号原告:邹春贵,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文,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学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邹春贵诉被告黄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邹春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春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邹春贵负担。审判员 余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