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张丹怡与付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怡,付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10号原告:张丹怡,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待业,住赤水市。被告:付命华,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待业,住赤水市,现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怡诉被告付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丹怡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丹怡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怡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丹怡承担。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