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守君与谷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君,谷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188号原告:赵守君,住德惠市。被告:谷金来,住德惠市。原告赵守君与被告谷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守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金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守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滞纳金;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至2016年1月24日止,利息为月息1分2厘5。被告用自己1.4垧责任田的2016年-2017年经营权作为抵押。并约定如果违约从违约之日起按日交纳所借款总额2%作为滞纳金给付原告。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此款。谷金来未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赵廷军介绍相识,2015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1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卡,被告为原告出具了10000元的收据。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至2016年1月24日止,借款期内利率为月利1.25分。同时约定违约方从违约之日起按日交纳所借款总额的2%作为滞纳金。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既主张借期内利率,又主张违约金,此两项主张相加超过法定的年利率24%,对原告主张的超过法定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谷金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赵守君借款本金10000元,同时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25分给付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此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二、驳回赵守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谷金来负担;邮寄送达费用112元由谷金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