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郑新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新良,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浦江县。2010年4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6年9月27日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查获(尚未接受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新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新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郑新良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在浦江县郑宅镇东明村南路镇政府路段起步时未查明车前情况,碾压摔倒在地的行人郑有球,造成郑有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新良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新良在事故现场委托王某1报警,并在现场等交警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郑新良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新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1、蒋某、王某1、郑某2、郑某3、王某2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浦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肇事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者户口复印件以及家庭情况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浦江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前科资料,被告人郑新良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新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新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新良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新良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郑新良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新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清清?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