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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与李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李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盟,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6日,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马洼村农民,住李家沟社6号。身份证号:6227011995050632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盟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盟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