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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建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保险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464号原告:周建民,男,汉族,195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国,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正,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负责人:陈玥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民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周建民承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海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