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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1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建河、李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河,李文辉,献县金昊管业有限公司,沧州金驰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0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建河,男,1966年9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李文辉,男,1975年1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金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规划北环路北、东环路外东。被执行人:沧州金驰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环东路。刘建河诉李文辉、献县金昊管业有限公司、沧州金驰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929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在执行立案前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案款233万元,并在收条中写明(2016)冀0929民初1282号民事案件中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艳霞对(2016)冀0929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免交执行费257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