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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潘洪潮与张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潮,张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50号原告:潘洪潮,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张恩良,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潘洪潮与被告张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恩良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续款协议书所定自2014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两年多时间暂按10000元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洪潮、被告张恩良均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7日,被告张恩良因归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原告潘洪潮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一周之内归还,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恩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洪潮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良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青春审 判 员  陈伟卫人民陪审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