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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迳口经济合作社与黄伟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14执2041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粤0114执2041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迳口经济合作社:你与黄伟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1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17953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593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直接交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3号(即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帐号:3602023929200100926特此通知经办法官:黄建飞联系电话:020-6683****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