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于珺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于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珺,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于珺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751595.5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751595.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