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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夏思元与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连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思元,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连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358号原告:夏思元,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4日,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4组。法定代表人:郑容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连泽,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30日,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夏思元与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连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不能直接向被告吴连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夏思元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