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6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玲、尹建辉、李晓东、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玲,李晓东,尹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568-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孙玉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马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玲,女,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晓东,男,延吉市。被执行人尹建辉,男,延吉市。本院依据(2015)延民初第5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玲、李晓东、尹建辉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648233.83元及利息;2、违约金564822.38元;3、案件受理费5588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8769.66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已履行3.226.727.00元,2017年02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马玲名下的位于延吉市西山街XXXX、产权证号XXXXX号、面积332.0平方米的房屋及被执行人李晓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延河街XXXX号延吉宾馆丽水宜家X号楼XXXX号,预售许可证号延房许字第XXXXXX号,面积649.49平方米的房屋,通过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变卖(上述两套房屋经过三拍均流拍),2017年03月08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该房屋均在银行抵押,如果变卖成功偿还银行借款及本金外,无剩余为由,向本院申请暂停拍卖,因被执行人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玲、李晓东、尹建辉无其他共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玲、李晓东、尹建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另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执行员 万有强执行员 朴承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爱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