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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海亮与安新县建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亮,安新县建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亮,农民。被执行人安新县建昌小学,住所地安新县安州镇建昌村。法定代表人李小国,系该小学校长。张海亮与安新县建昌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15,250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