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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永辉与蒋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辉,蒋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735号原告:朱永辉,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蒋召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辉诉被告蒋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永辉负担。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