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永辉与蒋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辉,蒋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735号原告:朱永辉,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蒋召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辉诉被告蒋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永辉负担。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