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邱洁仙、叶翠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洁仙,叶翠珍,周文兴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洁仙,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胜,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翠珍,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兴,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邱洁仙因与被上诉人叶翠珍、周文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洁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洁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洁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邱洁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飘审判员 姜玉华审判员 何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礼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