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执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华明、张立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华明,张立美,广州宾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容、彭晓波,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华明,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张立美,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广州宾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三路八号北座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华明、张立美、广州宾图服饰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075号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统一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495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