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52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刑初002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罚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4000元未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