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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董文慧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慧,何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董文慧,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振民,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董文慧与何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文慧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振民给付9271.0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振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振民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振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董文慧申请执行的案款9271.06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董文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振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何振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